2011年12月20日 星期二

廢話!勢必要徵收

    首先淫窟的理念是代表農民的立場不過由於摩登原始人與我共享此次的報告因此淫窟本人必須以商業以及政治的手段來發表言論並綜合某人的黑暗勢力,在經過幾周的學習以及認知後對於抓POINT有進展,在經過多方的條例比對以後我們發現其中的騙術極高,淫窟本人將從條例內容作為著墨的重點,畢竟在政商的角度找不到具體而明確的立論來支持他們徵收的理念,只能單就黑暗面的部份以及條例內文當中的鄙陋來抓出面向。不過能說明的部分只有以前的條例當中發現的問題,修法的條例找無。

    在土地徵收法當中,其中的212條正是說明「區段徵收」的條例,這就是大埔農民遭遇到的問題,其中區段徵收的情形如下:

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三、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
四、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五、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者。
六、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



    其中問題發生在第三條農業區變更為『建築用地』,這四個字完全有訂定沒訂定是一樣的道理,建築用地就包刮了工業區、住宅區、商業區,在第五條雖然特別以農村社區為首來做為論述,但內容中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強調的是水郡、渠道等設計上作為變更使用,與強制徵收的概念其實沒有這麼實質而直接的連帶影響關係。理所當然的,在大埔事件當中將竹科擴張的目的運用在第三條上即可以『建築用地』,強制的徵收,對科技大廠來說根本的獲利,以變更地來說農業區、保護區、工業區三個地點來說,工業區變更必須花費拆除、環境維護等問題,保護區直接明顯的對環境造成破壞並且是從零開始勢必要花費長時間的環境評估、效益評估,最終農地的被選定,人口密度低、植披矮小、交通便利,搭配上條例當中徵收當年度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在完全沒有經過自由交易的訂價過程即可讓政府省下極高的費用並且在這個轉換的過程當中能坳多少就坳多少

2011年12月13日 星期二

藍宇

劇情大綱
男主角是一位窮困的大學生為了生活出賣肉體給一位對性具挑戰的商人,卻由性生愛,期間發生商人新養男人、與女人結婚等讓男主角離去,但當商人窮途末路時男主角卻幫他度過難關,兩人以為能從此再一起度過一生,男主角卻因為車禍死了。

外部動線:
商人為體驗性娛樂而買了大學生的初夜,原本以為部會見面了卻碰巧遇上,因此由性生愛兩人開始生活在一起,但商人的風流仍不改帶另一個男人開房間卻忘了已經約好大學生,大學生離開了商人發現他們的關係並不單純而決定買了間房子住下來,當大學生打理家務的時候商人卻與工作上的一名女子勾搭上並結了婚,大學生因而離去,多年後偶然巧遇於機場因此幼春溫舊夢,隨後商人的不法生意爆露,為了不連累大學生商人辦好了出國留學的手續,大學生卻把房子賣了幫助他度過難關,最終,商人以為能好好地跟大學生度過一輩子了,大學生卻在那天車禍死亡了。

內部動線:
一開始兩人的關係純粹處於一個互利的純性愛的制度上,但藍宇卻因此愛上了商人,但情場高手的商人不滿足找了其他男生找尋樂子,藍宇因此而大肆吃醋發怒,商人也在吆喝她後發現他其實也愛著藍宇,隨著兩人的感情與日俱增,商人卻因為要證明自己也能給女人有好的生活而跟一位他沒有非常愛的女子結了婚並要求藍宇不在跟他聯絡,傷透了藍宇的心,但他們其實都知道互相愛著,幾年後商人也已經離了婚,偏偏兩人一碰面原本裝作相安無事的,又激起了互愛的火花,商人此刻的心境其實是對不起藍宇的,在他的事業發生問題後他盡全力讓藍宇能夠出國,但藍宇為愛將所有的積蓄拿出來以及把房子賣了來幫助商人度過難關,終於他們經過這麼長時間的長跑咬好好地度過餘生了,卻給了顆震撼彈,藍宇死在車禍上。影片的開頭跟結尾都娓娓道來商人的情感。

2011年12月3日 星期六

好久不見你

 
算了!我不想再多做什麼樣的猜測,我就是白癡吧!

    你怎麼敢提出這樣的要求我真的不懂,不玩了就說嗎!搞成現在這樣大家都難堪不是嘛!沒關係了,雖然只是說說的而已,但我也只能接受了不是嘛?

    直到她出現以前,何況她還是我的朋友,何況我們的事情全天下人都不知道,何況你提出要同時踏兩條船,何況我沒辦法找任何人訴苦!

    我愛你。

    你開心最重要,不管我們怎麼了,看著你跟她兩個人在下午第五節下課的掃地時間在實驗樓的頂樓並肩坐著什麼都不說,但她都會把頭靠在你的肩膀上我可不敢這麼做頂多就是拉著你的小指;晚自習的745分到810分在二到三樓的樓梯間聊今天過得怎麼樣,不過你們都花了比較久的時間畢竟你們還不用考學測嗎;9點到10點一起跑操場八圈,可惜她的肺活量沒有很好不然我都跟你跑10圈的;放學兩個人一起走路輪流送對方回家,都是你送她回家是還滿貼心的。

    你笑得好好看,不管什麼時候。現在我站在大概15公尺的地方看著你,不像她的現在我的過往一樣只有15公分的距離。我有點想知道你是不是有長了顆青春痘在哪裡了?或者是那絕無僅有的鬍子是不是又長了一些?我得不到答案了,然後我還要裝沒事的去問她你最近好嗎,藉口是我要認真念書已經斷絕任何閒暇之餘的聊天時間,不過實際上都是放空在放空,然後無來由的眼淚。但你笑得好好看,不管什麼時候,就讓它取代我吧!你開心最重要。

     我知道在我直接了當的說不可能那刻起。我現在認錯!我很歇斯底里現在想想,理所當然的你選擇了能讓大家嘴砲的她嗎,這樣你就可以不用擔心被發現或是怕別人閒言閒語。但我想我還是對的吧!本來,這段關係打從心底的就沒有覺得可能,哪來這麼溫情的硬被我矇重了。

     謝謝!謝謝你讓我這麼痛,今天我終於懂什麼叫做痛的感覺了,但心卻空空的其實還滿好的啦!總是要有新血的加入嗎,不然我生下來有什麼趣味性可言。那就這樣吧,像夢一場,我愛你。

2011年11月21日 星期一

通姦罪謎團重重之台灣狀況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又稱和姦,所以別於強姦(最高法院十七年第十月十三日決議)。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又因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首先關於通姦罪這個議題我真的覺得很煩人不同的學派有不同的說法讓這個問題變得非常的複雜以至於藥用許多其他的法條來應和這個法律最終我必須以我能以接受的論點來作為這個報告的基準
        在開始所謂探討這個「通姦罪」的議題同時,先由我個人來簡單的整理法條上的文言文,以我個人的方式來表達這個刑法第兩百三十九條的定義。通姦罪的構成要件:通姦是指與配偶以外之異性在合意之情形下發生生殖器官之接合。(與配偶以外之同性的性關係是不在此之中的,恐怖的在這裡,我勢必要常常這麼做。)其中,通姦由於是「告訴乃論罪」,因此必須要有告訴人之告訴,須指明所告訴的犯罪事實及表明希望訴追的意思並必須『知悉』,因此任何主觀的認定未得到確切之證實,都不構成犯罪的條件。
        緊接著,搭配著這個條件,通姦罪的確立只可能在。一、捉姦在床;二、被告雙方接承認有相姦之事實。所以在這個罪目當中又涉及了關於「實質正義優於程序正義」的問題,因為刑法必須證據法的原則,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都必須具有「證據能力」。但是互相牴觸的點在於我國刑事訴訟法只規定非法取得的被告自白不得作為證據,對於其他不合法方式取得的「證據」,並無關於證據能力的規定,不像英美法系國家有所謂「毒樹毒果理論」意思就是任何不合法的證據都不得成為證據(有一個派別的學者認為這就是通姦罪為刑法不合理的原因),必然的,在台灣通姦罪的確立都得由不合法的形式取得證據,除非通姦雙方都承認。在雙方都承認的狀況下,此時道德標準在此發生了轉換,意思是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當不符合「誠信原則」時法律無法干涉個人行為自由,並當搭配憲法第22條其中:「個人具有性自主權」,倆倆搭配的情況下,通姦罪的存在明顯是有問題的。
        在此,我不想要分別地闡述到底有多少找對於通姦罪的爭議,這一點也不重要!我確切的要直接表達我個人能贊同的派別說法。
        前情提要是,通姦罪的刑責為幾個月不等的徒刑,可易科罰金,根據我的查詢有一位律師是說要判徒刑很困難,除非有前科,通常都是易科罰金九萬元。此後,通姦罪並沒有任何相關有效嚇阻或是相對應的措施,當然,藉由通姦罪的罪名,告方可以向法院訴請判離,但是這樣的情況下已經回歸到民事法規的部分,而牽涉到的問題已經成為了贍養費的問題。在贍養費的機制上,國外的體制與台灣有所不同,這是我認為合理並在搭配那些繁瑣的釋憲條例以及條例牴觸條例的狀況下找到的一個觀點。
         在台灣,贍養費的基準為:離婚後無過失一方生活陷入困境,就可向另一方要求贍養費,最近修正草案,付贍養費者若要扶養直系親屬,就可免付」,另外還有一個規矩是,可以已脫產的方式來拒絕付出贍養費,因此有太多的案例讓離婚的雙方輕易的推託贍養費的事宜。也因為如此,建構在這立法上的疏漏,當通姦罪成立時,得以易罰金,又可訴請判離時,被告方要脫債很簡單,藉此本來早已無心維持的關係可以正大光明的用九萬的易科罰金解決,就算夫妻間仍然沒有失去誠信原則的維持婚姻關係,也能用幾毛錢解決這項罪刑,簡而言之,以刑法的角度來說,它的存在並沒有任何的拘束性,反而得以用民法的修法來保障受害方的權益,是比較合情合理的。並且相對於國外沒有通姦罪的國家,就在立法上以民事判離時必須提供生活費以及高額的贍養費,反而能比刑責具有更高的約束性。並搭配著法律為道德的最低標準、互相的誠信原則、性自主權,這三件要素,使得刑法並沒有權力能夠干涉通姦作為一條罪狀。
        因此,在這種眾所不符合條件的狀態下,台灣的法律還是暫且以刑法作為通姦的標的,但廢除是勢在必行,但因為釋憲文第五五四號,解釋通姦罪是否違憲,釋憲的內容含糊仍是以道德為主來判定,說明憲法第二十二條最終為:「人民自由的保障僅限於在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因此大法官認為性行為必須接受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制約以維持社會秩序的正當性並有鑑於若釋憲內容表明通姦不不犯法會誤導人民有違背善良風俗為旨意眾多的關係造就了台灣尚未廢除通姦罪的原因

2011年11月17日 星期四

已婚卻「配偶欄空白」 小三判無罪

  
這是一個發生在17號的事件如同標題所說的小三判定無罪首先這個題材的確立勢必是跟隨著時代潮流的走向,小三這個話題由於火紅才會使得媒體關注,否則這一篇報導只是一個令人學習法律以及驚嘆的小型社會事件,但在這個社會事件當中,確實存在一些有關人性的、法律嚴謹的、無法而制的片段,並感謝媒體的誇大其辭讓讀者也能從這種小事件學到新知識。

    應當說從97523號開始(我就藉此來當作開頭),台灣已經實施登記結婚制,然而這個先生的身分證配偶欄為空白,依據新的法規來訂定,就是意謂著婚姻不存在的事實,恰巧這個事件又牽扯到婚約的構成是在香港完成,又有丈夫以及老婆跟丈夫及同事間說詞不一致,這個事件牽扯到的有關於不溯及既往,但在人情面向上又必須討論其中,小三明知故犯,並藉由身分證這個證據來舉證自己不知道已有婚約來明哲保身,因此僥倖地獲無罪判定,在法律以及人情面上膠著點,對於法官本人是無奈的,他說:「我們不會把所謂的『發生性行為』當成犯罪的結果,但是我們會把她到底知道不知道,那個是有家室的人,當成是犯罪故意的條件。

    這種狀況其實在頗多的社會事件來說常常可以找到,不溯及既往以及擇優這兩個項目為整體社會維護了較多人的權益,但勢必不可能盡善盡美,還是會有其中的漏洞發生,就像老婆萬萬沒想到,回來台灣必須去改證身分證,就因為這個微乎其微的疏忽進而無法另有罪的小三得到該有的懲罰,丈夫也僥倖地逃過引誘犯罪的罪狀,一切的根本都只是歸咎於一張身分證,而身分證的效力比起所謂『事實』還來的有效力,到底法律帶給了我們方便 , 但在這個方便之餘,我們還是得嚴謹的對待生活上一些不起眼的事物,也許這些不起眼的事情足以使你陷入膠著,以至於無法可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