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1日 星期一

通姦罪謎團重重之台灣狀況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又稱和姦,所以別於強姦(最高法院十七年第十月十三日決議)。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又因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首先關於通姦罪這個議題我真的覺得很煩人不同的學派有不同的說法讓這個問題變得非常的複雜以至於藥用許多其他的法條來應和這個法律最終我必須以我能以接受的論點來作為這個報告的基準
        在開始所謂探討這個「通姦罪」的議題同時,先由我個人來簡單的整理法條上的文言文,以我個人的方式來表達這個刑法第兩百三十九條的定義。通姦罪的構成要件:通姦是指與配偶以外之異性在合意之情形下發生生殖器官之接合。(與配偶以外之同性的性關係是不在此之中的,恐怖的在這裡,我勢必要常常這麼做。)其中,通姦由於是「告訴乃論罪」,因此必須要有告訴人之告訴,須指明所告訴的犯罪事實及表明希望訴追的意思並必須『知悉』,因此任何主觀的認定未得到確切之證實,都不構成犯罪的條件。
        緊接著,搭配著這個條件,通姦罪的確立只可能在。一、捉姦在床;二、被告雙方接承認有相姦之事實。所以在這個罪目當中又涉及了關於「實質正義優於程序正義」的問題,因為刑法必須證據法的原則,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都必須具有「證據能力」。但是互相牴觸的點在於我國刑事訴訟法只規定非法取得的被告自白不得作為證據,對於其他不合法方式取得的「證據」,並無關於證據能力的規定,不像英美法系國家有所謂「毒樹毒果理論」意思就是任何不合法的證據都不得成為證據(有一個派別的學者認為這就是通姦罪為刑法不合理的原因),必然的,在台灣通姦罪的確立都得由不合法的形式取得證據,除非通姦雙方都承認。在雙方都承認的狀況下,此時道德標準在此發生了轉換,意思是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當不符合「誠信原則」時法律無法干涉個人行為自由,並當搭配憲法第22條其中:「個人具有性自主權」,倆倆搭配的情況下,通姦罪的存在明顯是有問題的。
        在此,我不想要分別地闡述到底有多少找對於通姦罪的爭議,這一點也不重要!我確切的要直接表達我個人能贊同的派別說法。
        前情提要是,通姦罪的刑責為幾個月不等的徒刑,可易科罰金,根據我的查詢有一位律師是說要判徒刑很困難,除非有前科,通常都是易科罰金九萬元。此後,通姦罪並沒有任何相關有效嚇阻或是相對應的措施,當然,藉由通姦罪的罪名,告方可以向法院訴請判離,但是這樣的情況下已經回歸到民事法規的部分,而牽涉到的問題已經成為了贍養費的問題。在贍養費的機制上,國外的體制與台灣有所不同,這是我認為合理並在搭配那些繁瑣的釋憲條例以及條例牴觸條例的狀況下找到的一個觀點。
         在台灣,贍養費的基準為:離婚後無過失一方生活陷入困境,就可向另一方要求贍養費,最近修正草案,付贍養費者若要扶養直系親屬,就可免付」,另外還有一個規矩是,可以已脫產的方式來拒絕付出贍養費,因此有太多的案例讓離婚的雙方輕易的推託贍養費的事宜。也因為如此,建構在這立法上的疏漏,當通姦罪成立時,得以易罰金,又可訴請判離時,被告方要脫債很簡單,藉此本來早已無心維持的關係可以正大光明的用九萬的易科罰金解決,就算夫妻間仍然沒有失去誠信原則的維持婚姻關係,也能用幾毛錢解決這項罪刑,簡而言之,以刑法的角度來說,它的存在並沒有任何的拘束性,反而得以用民法的修法來保障受害方的權益,是比較合情合理的。並且相對於國外沒有通姦罪的國家,就在立法上以民事判離時必須提供生活費以及高額的贍養費,反而能比刑責具有更高的約束性。並搭配著法律為道德的最低標準、互相的誠信原則、性自主權,這三件要素,使得刑法並沒有權力能夠干涉通姦作為一條罪狀。
        因此,在這種眾所不符合條件的狀態下,台灣的法律還是暫且以刑法作為通姦的標的,但廢除是勢在必行,但因為釋憲文第五五四號,解釋通姦罪是否違憲,釋憲的內容含糊仍是以道德為主來判定,說明憲法第二十二條最終為:「人民自由的保障僅限於在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因此大法官認為性行為必須接受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制約以維持社會秩序的正當性並有鑑於若釋憲內容表明通姦不不犯法會誤導人民有違背善良風俗為旨意眾多的關係造就了台灣尚未廢除通姦罪的原因

2 則留言:

  1. 為什麼他出來自的大小有點不一樣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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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那個~已經有人提出說我的是拼湊的了!
    林北只有
    離婚後無過失一方生活陷入困境,就可向另一方要求贍養費,最近修正草案,付贍養費者若要扶養直系親屬,就可免付
    跟第一段是直接複製貼上
    其他都是我自己打的
    淫窟在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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